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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曾*坤(简称“原告”)诉汕头乐*公司(简称“被告一”)、汕头华*公司(简称“被告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2022-04-11

1)案情描述

曾*坤系专利号ZL20202047****.3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20年4月2日就自主设计的儿童学习机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9月8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ZL20202047****.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销售的儿童学习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相同,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被告二为制造商。因此,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随后,委托世纪恒程的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销售的儿童学习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相同。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一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相关产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网页公证和收货公证。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被告二为制造商。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此,特向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裁定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我所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在汕头市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0000元,我方将在收到和解款5个工作日内撤回对被告一及被告二的起诉,并承诺放弃追究汕头市乐*有限公司之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任何法律责任,并授权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授权期间,汕头市乐*有限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生产、自行销售、许诺销售其“乐**”品牌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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