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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茅庐信息科技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2-04-29


具体详情:

2020年05月06日,深圳市茅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9类注册“1.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0年09月04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决定。


企业微信截图_1651201984396.png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申请人已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对引证商标“2.png”(申请号:11355852)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该商标目前处于撤三审查阶段,若撤三成功该商标将归于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阻碍。同时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5852号“三矛SAN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DVD播放机、电视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4日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网站)上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规定,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在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阶段,若撤三成功该商标将归于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阻碍。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理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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