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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爱*(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诉佛山市禅城区兴*商行(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2-05-20

(1)案情描述

原告系专利号:ZL20173037****.6,名称为“电动指甲刀(iM0**-G1)”的专利权人,2017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6月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侵权产品,该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采用了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特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进行积极维权行动,及时检索侵权信息,世纪恒程的律师团队迅速进行维权。首先针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进行侵权风险规避设计,做公证保全证据,并诉至法院,立案后,我所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在被告一次性支付侵权赔偿款一万五,我方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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