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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2-06-02

具体详情:

2021年03月29日,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34类 “2.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1年07月19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1.png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3.png”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商标局暂缓审查本案,待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确认后,再对申请商标复审事宜进行审查。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截止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通知书中所引证的第18004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4日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网站)上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规定,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本案中,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驳回复审提出暂缓审理请求,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注册公告。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理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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