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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2014年06月18日


     据可靠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起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工商部门将在肯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正当性的同时,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规定还明确了四种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据了解,为了增强《反垄断法》的操作性,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将给知识产权行业带来新的面貌!
——本文由世纪恒程知识产权http://www.sjhcip.com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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