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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说“中华老字号”

2019年04月01日

进出口贸易的繁荣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在与一众海内外知名品牌的竞争中,“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凭借其悠久的文化底蕴和品质上乘的商品口碑,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占据一席之地。


 “中华老字号”多是拥有悠久历史,被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是具有鲜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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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家抢注老字号商标,上演“李鬼打李逵”的戏码,在此情况下,到底应当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历史渊源的老字号?最高院2016年指导案例68号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述:同德福斋铺开业于1898年,在余鸿春、余复光、余永祚三代人的经营下,“同德福”商号享有较高知名度,后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1998年,合川市桃片厂温江分厂(后更名为成都同德福公司)注册了“同德福TONGDEFU”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第30类,并在多种产品包装上使用“老字号”字样,并在广告中宣传商品的历史性。


2002年1月4日,余永祚之子余晓华注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合川市老字号同德福桃片厂,经营范围为桃片,后又注册重庆同德福公司,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熟粉类糕点)生产。重庆同德福公司在产品中标注了老字号“同德福”的历史和获奖情况。


“同德福”商标专用权人成都同德福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以重庆同德福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同德福公司以成都同德福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为由提起反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成都同德福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重庆同德福公司不侵犯商标专用权。重庆高院维持一审原判,现案件已审结。

案例评析:本案中针对原告的诉求,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当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准适用范围为第30类商品的“糕点、桃片(糕点);可可产品;人造咖啡”。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熟粉类糕点)生产,二者同属于同一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其次,被告的字号中“同德福”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故构成商标近似。但是,从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看,被告以“同德福”为字号,是对祖辈店铺的历史承袭,并不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因此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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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原告虽为“同德福TONGDEFU”的商标专用权人,但实际上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无历史关联,其在商品宣传中大肆宣传,甚至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其为“百年老牌”,容易使消费者对原告商品与老字号“同德福斋铺”产生混淆,误认为原告与“同德福斋铺”之间存在历史承袭的关系。因此,原告的行为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抢注或许已经在各大商业领域泛滥成灾,但抢占先机并不一定能够掌握竞争优势。“老字号”不单纯是一种商业标识,更成为一种文化符号。任何一种商业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抢注“老字号”无异于盗窃他人历史文化,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无法对抗货真价实的老牌店铺,老字号数百年来积攒的口碑和商誉,绝不是抢注商标就能轻易攫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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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个人对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知识或案例的阐述与研究,不代表所在公司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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