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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淡化理论 ——从老干妈诉永红食品一案出发

2019年04月01日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阳老干妈)诉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永红)、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作为近些年关于商标淡化理论的标志性案件,值得我们去分析探讨。


概念理清:商标淡化,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通过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项或服务项上使用,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最终损害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行为。一般认为,商标淡化行为有以下几种方式:


1:模糊,即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如将驰名饮料商标“娃哈哈”用于服装或者玩具上。

2:贬损,即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目的相差较远甚至于相反的商品或服务项上,如将驰名饮料商标“可口可乐”用于杀虫剂上。

3:曲解,即将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的代言词,使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如将Aspirin(阿司匹林)解释为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将thermos(膳魔师)解释为热水瓶。

4:商号化,即将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用于企业商号,如将“钓鱼台”等文字用于饭店名称上。或将驰名商标拼音用于中英文域名注册中,如将杜邦公司(DUPONT)商标用于英文域名的注册,也属于商标淡化的一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案情简述:贵阳老干妈拥有注册于2003年的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以及注册于2000年的第1381611号“老干妈及图”商标,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都为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


2016年2月1日,贵阳老干妈的委托人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在家乐福北京慈云寺店买了贵州永红生产的、中部印有“老干妈”字样的牛肉食品。并当场取得购物小票以及发票一张,发票上加盖有北京家乐福公司双井店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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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老干妈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据查明,贵州永红自2014年开始购入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牌豆豉作为调料生产涉案商品,贵州永红生产的牛肉棒除了涉案商品中标明的“老干妈”,还有“原味”、“麻辣”、“香辣”、“黑胡椒”等其他商品。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认定贵州永红构成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贵州永红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四十余万元,现案件已审结。

 

案例评析与理论使用条件: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该案件不是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呢?因为原告贵阳老干妈在2901类牛肉相关商品上没有获准注册保护,若想跨类别(以30类注册商标保护第29类商品)进行保护,只能利用驰名商标在特定情形下所享有的保护,即诉讼案件中涉案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


其次,需要证明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即涉案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较为显著且唯一的指向性。第1381611号“老干妈及图”及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在豆豉、辣椒酱、炸辣椒油等商品项目经过长时间使用具有极高的辨识度,权利人投入长期且高额的宣传使用,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在个案中也对“老干妈”、“老干妈及图”认定为驰名商标,满足商标法第十四条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再者,需要证明涉案商标不能作为一个描述性词汇运用在涉案商品上,即便被控侵权产品中可能使用了涉案商标所指向的产品作为其加工原料之一。


最后,需要说明被控侵权行为容易让普通消费者将涉案侵权产品与贵阳老干妈之间建立其不得当的关联,容易让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生厂商产生混淆、将涉案驰名商标所享有的知名度、品质保障等优良印象映射到涉案产品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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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以反淡化的形式,保障了涉案商标的识别性与显著性,值得商标权人及代理人学习借鉴。商标权人更应该坚定地运用好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等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保护好苦心经营从而积攒得来的产品口碑与品牌价值,用知识产权来让产品更加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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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个人对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知识或案例的阐述与研究,不代表所在公司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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