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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可“投机取巧”,否则会被认定为欺骗性!

2019年11月06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针对上述条款,很多商标申请人并不自以为然,认为不会轻易涉及到。然而,纵观近年因“欺骗性”被驳回的商标名称,我们就会发现,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也“踩雷”了。

商标注册不可“投机取巧”,否则会被认定为欺骗性!


自2013年8月起,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就开始持续举办一年一度的大型商业盛会“月亮节”,虽没有成功演变成民俗传统,但其规模发展也不容小觑。


虽然,“月亮节”活动搞得风风火火,但蓝月亮公司在商标申请注册的道路上处处碰壁。


自2016年7月14日起,蓝月亮公司就对“月亮节”提出商标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41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作出驳回处理,认为该商标中含有“节”一字,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故驳回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公司自是不服,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处理,蓝月亮公司因而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提起上诉,但两次结果都是驳回诉讼请求,原因都是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含有“节”字,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和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比如中秋节、元宵节等,故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蓝月亮公司在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四道“关卡”频频遇难,究其原因则是商标申请人对于“欺骗性商标”的禁注规定了解不足,导致最终商标申请人金钱、人力、时间多方面损失。

商标注册不可“投机取巧”,否则会被认定为欺骗性!


如何认定商标带有欺骗性?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所以,商标带有欺骗性最终产生的结果就是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的认定是要求商标对商品的产品、原料、制造工艺、性质、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如若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者引导消费者认知错误的,即可认定为是具有欺骗性的商标。


故此,如果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虚假或不能证明真实的,可以引用上述条款;如果仅仅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的,可以引用商标显著性的相关条款。


综上,商标最核心的作用就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以消费者“一般识别力”不能清晰辨别出来的,或容易造成认知上的“障碍”或“错位”的,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带有“欺骗性”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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