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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商标事件回顾
2012年10月29日,深圳市山水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在第9类“计算机,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电话机,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扬声器音箱,扬声器,音响连接器,电视机,音频视频接收器”产品项目上申请的“ ”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3207229号‘ ’商标、与杭州市西湖区公有资产管理中心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9738848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与台州市明朝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157382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文号:ZC11664050BH1)。
世纪恒程成功案例:近日,世纪恒程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由世纪恒程旗下运营分部海思知识产权代理的深圳市山水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2013年11月,深圳市山水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商标驳回不服,并且委托世纪恒程旗下运营分部——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做驳回复审答辩,世纪恒程在认真结合驳回引证商标与案卷材料的比对分析后,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下驳回复审答辩:
一、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自设计并最先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标识。
二、商标局仅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要素相同,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悖,不符合商标审查规则之规定。
三、在商标注册的档案系统中,我们检索到与申请商标、各引证商标情况相同的图形构成要素均被核准注册。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四、“”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如若不予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必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在市场上和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
五、结论及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各个要素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源产生混淆,进而出现误认误购现象。申请注册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申请人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其核准注册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恳请贵委充分考虑上述事实与理由,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早日核准 “”(申请号:11664050)商标的注册。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世纪恒程律师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予以采纳,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