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4-03-01
原告:全国某知名服装品牌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审理机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而服装款号不仅是生产厂商和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通过检索款号定位到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被告利用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这种特殊对应关系,将通过款号搜索原告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类似款式的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
PART.1
争议焦点
PART.2
被告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原告具有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找到特定款式的商品,其利用原告服装款式和款号之间的对应关系,侵占原告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主观上具有恶意。
典型意义
PAR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