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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2013年08月06日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差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行政认定是最为正常的渠道,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司法认定通常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行政认定,如申请人对工商部门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司法认定,当事人如不服法院认定结果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进入驰名商标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按认定途径来说工商行政具有很强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通过法院认定通常因为商标案件原因,由中级法院或级法院来认定,全国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对其的保护还不太明确。
  4、司法与行政途径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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