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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动进行信息披露?

2014年05月08日

申请人或任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的与发明创造有关信息, 在信息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给欧亚专利局,不被视为有损于该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在此种情形下申请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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