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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3日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双软认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