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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2014年0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发明人: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单位、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后,组织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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