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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益保护呈现“立法体系化”之美

2015年05月04日

 在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越来越凸显出其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功能。为适应知识经济的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提升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特有功能和价值,我国现行商标法从立法层面对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形成了内容更见完整与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出对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保护的“立法体系化”之美。

 商标使用的界定

  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与否,关系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侵权数额的赔偿。近年来在司法裁判实践和学术界的共同推动下,强调商标使用的理念已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现行商标法新增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定义,特别指明商标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除了注册商标的使用外,为了规范和引导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中国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现行商标法及上述司法解释均要求相关标识是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并产生了识别商品或者不同经营者的作用,在此情形下,相关商标和商业标识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权利冲突的解决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业标识冲突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之间的冲突。在诉讼中,原告多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法院审理结案的法律依据也多为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根据200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是“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但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将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未突出使用的情形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这给商标权人维权造成了不便。为解决此类纠纷,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规定较好地衔接了现行商标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那些没有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明确界定了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依然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现行商标法通过相关条款规定,在立法层面有利于协调解决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权利冲突问题。

 保护力度的加大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加强对注册商标保护的同时,引入了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如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禁止对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针对“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如果“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体现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中,如果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已经取得注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在现行商标法中,增加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如果满足了一定条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保护范围的延伸

  2001年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了一种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即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反向假冒的要件之一是假冒者所指向的对象为注册商标,具体表现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更换标识后的商品又投放市场。随着假冒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翻新,又逐渐出现了更换他人商品的未注册商标、外包装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对此,现行商标法无法规制除了注册商标之外的更换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更换他人商品的商业标识,并将更换商业标识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更换的客体应是指广义的商业标识,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域名、姓名以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志,客体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现行商标法的规定。

  针对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做出了较大努力和改革,在立法内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补充,及时吸纳和肯定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成果,对商业标识给予立法确认和保护并力图协调解决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立法的进步。现行商标法中已体现出商业标识的价值在于实际使用,故对注册商标提出了实际使用的要求,同时对其他通过使用产生识别功能的商业标识同样给予保护,即对包括未注册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给予保护,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带来的一些不足之处,实现了自然权利的回归,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王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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