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15年05月06日

摘要: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导致法律全球化,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一个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全球化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面临的重要趋势,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全球化也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全球治理必然要有法律全球化予以回应,需要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全球性冲突问题,如移民、走私、生态、毒品、人权、知识产权等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以达到维持国际经济正常秩序。所以,全球治理呼唤着法律全球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经济在经济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急需知识产权法律的全球化来解决国际上的冲突与利益。
 
 一、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历史与回顾
 
  法律全球化发展历经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由欧洲走向世界,开始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法典编纂运动。在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的民法法系。第二阶段,以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为起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是1787年美国创设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违宪审查制度,随后,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亚洲的韩、日、印度纷纷仿效,建立具有本国特色分权型政府体制,甚至直接照搬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第三阶段,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作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随后于1948年和1966年又通过《关贸总协定》、《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法律。
 
  (二)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历史与回顾
 
  1883年,巴黎外交会通过和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其后,已经通过了6个修订本。至今《巴黎公约》共有173个成员国。中国从1985年3月19日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正式成员,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该公约分别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1886年9月9日瑞士伯尔尼外交会上通过的《伯尔尼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其后经过多次修订,至今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达到164个,组成伯尔尼联盟。中国1992年7月1日通过了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决定,1992年10月15日起在大陆生效,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该公约分别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WTO法律框架中附件IC部分,主要是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为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提供高度统一的国际保护机制。《TRIPS协定》载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随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而正式生效。
 
  (三)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法律规范趋同或一体,使各国相互协调、融合,国际法性法律规范涵盖领域进一步增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简而言之,法律全球化是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法律相互影响、交融发展的一种趋势。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是指在经济发展阶段,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交融发展、一体化的趋势。我国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要综合各方利益,重点解决好当下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借助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东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化进程,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提供健康有序发展空间,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形成法律霸权
 
  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在尊重各国彼此主权的前提下,在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近似的文化传统基础上,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过程将达到一定的契合性并相互影响。但各国法律体系和制度也必然会受到冲击,因为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但一些国家就是利用法律全球化来实现其法律霸权之目的。如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近50个亚洲、美洲、非洲国家进行法律改革,实质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美国的法律霸权主义。毋庸置疑,对这些国家法律体系造成影响冲击,传播和建立美国的法律模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也一样会利用他们的优势达到法律霸权之目的。
 
  (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弱化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是法律全球化的基础,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和根本保障。由于经济全球化,在一个国家范围内,随着跨国资本的渗透,该国以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经济和法律模式就会受到影响,国家主权也随之受到挑战。因为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国际公约的某些领域可能会作出让步和妥协;对内要根据国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保证跨国资本的介入之时,既要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又要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改变本国的经济和法律模式也在所难免。
 
  (三)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实现新霸权地位的意图
 
  “二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上的超级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政治格局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霸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美国通过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以和平的方式来实现维护霸权的地位。如美国正在利用知识产权强国的优势,通过贸易壁垒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实现其新霸权地位的意图。美国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知识产权是私权”为借口,拒绝向国际体系提供免费知识产品,除此之外,美国还利用知识产权增加其他国家的国际义务,运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打压和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来维护其霸权地位。如美国现行的“301条款、337调查”充分证明了上述意图。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mer)指出:“知识的权力正在代替财富的权力成为主宰世界的力量”。对于美国来讲,迫切需要重建霸权体制,维持霸权地位,而科学技术政策和知识产权法律是其维持霸权地位的重要保障,所以美国一直力争保持科技创新最高水平,并建立科技垄断体制。基于以上背景,知识产权制度也许会成为美国实现新霸权的强大源动力和催化剂。
 
  (四)利用跨国公司构建知识产权壁垒进行控制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在企业竞争过程中,故意设置知识产权障碍,给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造成困难和压力,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形成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故意设置各种知识产权障碍,通过贸易壁垒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垄断。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集团,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影响本国、他国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借口,来维持集团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地位。
 
  跨国公司构建知识产权壁垒主要做法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这四个环节。首先,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的“圈地运动”,目的是对竞争对手设置障碍。其次,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许可,与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跨国公司组建专利联盟,形成利益集团共同排挤竞争对手。此外,跨国公司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的策略,通过技术标准来控制竞争对手,设置标准障碍。再次,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排挤和限制竞争对手,主要表现在滥发警告函、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等方式上。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既可以获得高额赔偿,又能增加竞争对手的侵权成本、毁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声誉、拖垮竞争对手。最后,在实施产权管理方面,跨国公司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申请专利后,常常将专利在国外进行产业化,或

7*12

小时在线客服

10m

快速响应

多对1

专业服务

99%

问题解决率

关注我们

恒程创新服务

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

广东泰兆律所

首席知产官

恒程创新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7164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