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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驰名商标保护本意

2015年05月15日

 今年5月1日是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满一周年之日。现行商标法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便是对驰名商标“正本清源”,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活动等

 立法目的

  现行商标法的“禁宣”,盖因我国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驰名商标异化乱象,种种乱象使驰名商标脱离了保护企业商誉的初衷,沦为权利滥用的温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驰名商标的“成色”不断降低,成为随处可见的宣传口号;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禁止企业宣传其所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似成必然。因此,“禁宣”的目的有三:

  第一,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旨。禁止宣传规定使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一经授权,终身受用”所带来的弊端。从法理上看,商标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且该状态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相对性。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相对“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场域”而言。只有在一定“场域”内,驰名商标享受“跨类”的拓宽保护,他人不得混用、贬损或者“搭便车”。因此,认定商标驰名的事实仅对涉及的纠纷产生法律后果。若因为个别案件的事实认定而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商业优势,客观上可能诱使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从而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因此,将驰名商标限定在个案适用的范围内,将有助于减少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第二,引导企业塑造品牌。经营者将商标投入市场中,通过销售、宣传等经营活动为消费者熟知,使消费者得以对该商标与其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继而在市场竞争中建立起该商标的商誉,提升品牌价值。而驰名商标便是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经过精心使用打造而成的品牌。因其本身在相关公众中便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禁宣”的规定释放出一个信号: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经营活动塑造品牌,而非依赖宣传驰名商标来获得商业利益,将企业经营的重点放回到提高创新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准上,如此才是市场竞争的根基所在。

  第三,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驰名商标概念在国际上的定义,即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但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经过企业宣传、政府推广以及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的推波助澜,已对消费者造成了这样的误导:驰名商标除了知名度较高外,亦享有良好商业信誉。这便造成了消费者对附有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趋之若鹜,而驰名商标队伍中亦鱼龙混杂。企业专注于“申驰”与“宣驰”,却忽视了对产品质量的把控和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致使市场竞争偏离正常轨道,陷入畸形的趋利竞赛之中。

 实际影响

  对于现行商标法规定禁止企业宣传驰名商标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笔者通过走访企业、商标代理机构、网站与政府部门,考察企业驰名商标申请数量的变化,企业对于新规定采取的应对措施,企业品牌运营活动所作出的调整等项目,对现行商标法施行近一年来的影响进行如下梳理。

  第一,驰名商标宣传活动基本扼住。现行商标法在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对将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排除在行政处罚对象之外,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鲜有处罚的案例为人所知。2014年8月,有报道称佛山一家陶瓷企业经销商因违法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宣传标语而受到处罚,随后屡有南京、南昌等地处罚违规企业的声音传来。此类行动迫使企业加强对宣传活动的规范意识。目前,市面上的商品已鲜见带有驰名商标的标识或宣传标语,或已更换成著名商标等其他标识。

  第二,企业“申驰”的积极性大幅降低。现行商标法“禁宣”之后,企业不能将驰名商标作为“优势”来宣传,而只能作个案“事实陈述”作“保守”宣传,其含金量大打折扣。从笔者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访谈来看,企业“申驰”的动力仍在,但积极性大幅下降。

  第三,“禁宣”对企业的影响各有不同。笔者访谈了厦门市多家企业,对“禁宣”是否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企业反应不一。其中A企业为细分行业龙头,B企业为健康领域知名企业。A企业负责人透露,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后,企业即在产品包装及宣传手册上撤下了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标识。但由于该企业在细分市场上品牌效应深入人心,因此撤下驰名商标标识对该企业的影响并不显著。而B企业恰巧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时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企业原打算将驰名商标认定视为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品牌价值的契机,但是,由于现行商标法的“禁宣”规定使其不得不调整经营策略,对其市场推广与品牌运作均带来较大的挑战。

  可以说,现行商标法施行一年以来,禁止企业宣传驰名商标的实践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异化”现象基本上得到扭转。但是,现行商标法是否真正倒逼企业修练“内功”,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提升品牌的内在价值?如何修正社会各界对驰名商标的曲解?将有待更多的时间和实践来检验。(林秀芹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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