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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恒程代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本案中,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但仍需申请人主动通过商标复审程序,使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2020年07月29日
【商标】恒程代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赢得“SMORK 斯马克”商标异议申请案件
本案审查的重点:“被异议人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世纪恒程代理通惠电子商务赢得“艾瑞珂”商标撤三申请案
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点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商标】世纪恒程代理科利达赢得“SHIELDING”商标撤三答辩案
“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
【商标】世纪恒程代理天之眼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本案中,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新申请之前,已积极行使权利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然后再进行商标复审。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阻碍。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恒程代理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赢得“WV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
【商标】世纪恒程代理前海亿车赢得“骆驼快充”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
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侵犯了在先商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号“骆驼”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申请人致力于蓄电池的生产、销售和研发,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第39类运输服务上,与申请人主营业务毫无关联,服务群体、内容、功能特点等差别大,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不会导致误认和混淆。
【商标】恒程代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赢得“iPaper”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撤三是排除在先权利阻碍的正当途径,申请人在新申请前积极行使权利,使长期不使用的商标回归社会公共资源,让有需要的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权利。
【商标】世纪恒程代理华冠机器人赢得“nevc”商标异议答辩案
依《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是否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侵犯地理标志等。
【商标】世纪恒程代理施议杰赢得“爱视界”商标撤三答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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