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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成功帮助名燕世家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6-12-06

具体案情:

        2015年06月04日,申请人深圳名燕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电话业务,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项目上注册第17126633号“”(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03月22日对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做出驳回决定。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对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认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6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均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专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此,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的含义及商标整体方面的差异性。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整体由“Play”及“House”两英文单词组成,均为常见的英文单词,并无其他任何的图形元素。中文含义为“过家家”。在发音上,是以“Play”为首部发音。而引证商标“”则是由英文“Bo PLAY”加图形组成,在整体外观及文字组成上,与复审商标有明显差异。且文字部分“B&O PLAY”并无特别含义,与复审商标的中文含义“过家家”有明显区别。再者,引证商标的文字是以“B”为首字母发音,而复审商标是以“P”为首字母发音,两者在发音上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予以初审公告的决定,从而促使了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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