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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旧可靠:世纪恒程再一次为信乐实业保住撤三商标

2017-02-22

案情回顾:

       申请人“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信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第3625562号“”商标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2年05月19日至2015年05月18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世纪恒程代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16年01月30日发文决定,驳回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625562号第10类“”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后续进展: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6年03月08日以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使用,并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为由,委托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世纪恒程代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并提交了相应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由被申请人使用至今,且在消费者心中已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双方证据再交换,世纪恒程代理被申请人进行证据说明。经审理,商评委最终于2017年01月22日发文决定,被申请人深圳信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3625562号“”商标予以维持。

专家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

       商标发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相比商标撤三,商标撤销复审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与商标撤三中申请人无法接触答辩人提交证据不同,商标撤销复审中,答辩人提交证据为一式两份,由商评委交予申请人查看并质证,这样的审查机制对使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更高。

       在商标撤三答辩中,被申请人提供其注册商标“”的全部实际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指定项目上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被申请人第3625562号“”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产品包装图片、合作协议及收据、代销合同及相应发票等证据,并经商评委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本案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据真实性、合同是否涉及复审商标等存否定态度,世纪恒程为进一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真实使用,在证据交换中,一一对申请人的质疑进行答复。经过质证,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合同均体现了复审商标,与相应的销售发票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05月19日至2015年05月18日期间在其指定的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商评委决定,第3625562号“”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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