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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雷诺华科技赢得“雷诺华”商标异议答辩案

2017-03-31

具体案情:

    2014年7月15日,“深圳市雷诺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0类的“外科仪器和器械,验血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放射医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医用特制家具,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注册第14726660号“”商标,经审查,国家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诺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申请人第14726660号“”商标提出异议。世纪恒程受委托提交了异议答辩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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