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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客户赢得“点兑兑”商标撤三申请案

2021-08-16

具体案情:


2020年11月24日,客户“深圳前海点金保理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陕西翼云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5953873号第9类商标“点兑兑”在“电话铃音(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理,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陕西翼云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陕西翼云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953873号第9类“点兑兑”商标的证据材料。


因此,商标局最终决定:撤销第15953873号第9类“点兑兑”商标在“化妆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予公告。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标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点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根据《商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陕西翼云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953873号第9类“点兑兑”商标的证据材料,完全放弃了进行答辩或申诉的权利。因此,商标局最终撤销第15953873号9类“点兑兑”商标在“电话铃音(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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