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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科迈通讯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1-08-27

具体详情:


2020年07月09日,申请人“上海超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2类注册 “吸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0年11月05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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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已于2020年07月07日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商标目前处于撤三审查阶段,若撤三成功该商标将归于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阻碍。


经审理,引证商标在“啤酒,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可乐,奶茶(非奶为主),矿泉水(饮料),格瓦斯(无酒精饮料),纯净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的商品上被予以撤销。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第164165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4日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网站)上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规定,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在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阶段,若撤三成功该商标将归于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阻碍。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理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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