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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郎朗(原告)诉毕晓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2021-12-31

1)案情描述

原,被告自2018年5月23日起即有借款往来,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借人民币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不等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15000元,而被告仅偿还了极少部分借款利息及本金。2018年8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就欠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一万元,并承诺尽快凑款还款。然而,自此之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利息6500元,远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仅如此,被告反倒又向原告索取了2400元借款。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2 口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 2018年9月被告所欠原告的51万元本金及利息。但时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甚至恶意失联,试图逃避所欠债务。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逃避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进行积极维权行动,2020年6月23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布判决,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原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按照承诺还款,根据双方的对帐以及相应的转帐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欠款512400元属实。原告主动将利率降低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020.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2020.二)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晓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郎朗偿还

借款本金512400元及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4倍LPR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6500元应当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0.8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03491.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毕晓光名下车牌号码为鲁 AX579G的小型汽车,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3)民事裁定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53706号

2021)粤0304执23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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