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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兆代理专利无效请求案胜诉,5份证据力证涉案专利不具创造性

2023-05-19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德某科技有限公司(我方客户

专利权人:深圳市宏某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一种专车专用的隐藏式行车记录仪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件结果


深圳德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泰兆,对一件无效宣告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进行代理。


我所律师合理利用证据,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最终收获了 20192189****.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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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本无效宣告涉及专利号为20192189****.0,名称为“一种专车专用的隐藏式行车记录仪”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4月21日,专利权利人为深圳市宏某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被上述专利起诉,深圳市德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本所律师沟通应诉方案,经律师研究分析,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遂于2022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5件在先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证据。


本案中,尽管涉案专利已经得到授权,但我所代理律师经过专业检索和分析,发现专利权利创造性存在缺陷。


我方提供的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得到合议组给予真实性确认,其公开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在口审过程中,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事实清楚。


经过精彩陈述,我方维权成功,审查决定为客户未来经营发展扫除了一个竞争壁垒。



结语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都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无效。


该专利的存续影响到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时,这个无效程序是一种救济途径。被诉专利侵权后,无效抗辩也是一种常用维护客户利益的抗辩方式。


如果发现自身利益受损,建议尽快寻求专业的服务机构帮忙,针对涉案专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不利地位扭转,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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