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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广东明基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于2011年12月19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7类的“建筑信息;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璜;泵家具保养;消毒;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游泳池维护”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0324350号“”商标,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明基伟业”构成,指定使用于第37类“商业摊位及商店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564495号引证商标由中文“明基”构成,指定使用于第37类的“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护和修理;通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的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原《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商标局决定:第10324350号 “” 商标准予注册。
至此,我司代理“明基伟业”商标经异议取得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