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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案情要点
异议人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为依据,称被异议人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并称被异议商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其引证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产生的不良影响。
具体案情
深圳市优米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委托我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便携式计算机;自动计量器;电话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调压器;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11813778号“”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此第11813778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便携式计算机;自动计量器”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且被异议商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导致将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但异议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异议理由,故商标局不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天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1813778号“”商标准予注册。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并称被异议商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必须证明在其引证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产生的不良影响。
很显然,异议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对其美术作品构成侵权,故商标局对此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异议人以其“”商标在先使用为由,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同时对该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可见,异议人妄图通过异议的手段,清除被异议商标在先申请的障碍,以达到使其商标获得注册的目的。其实质是恶意异议,有滥用异议权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