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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当招牌

2014年04月21日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昨天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驰名商标”开始清除整改
 
    昨天,距离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仅10天时间,记者在北京市多家超市发现,包装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不在少数。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已经在给商品制作新包装,争取尽早更换上市。多家商场、超市也在着手准备,阳光商厦业务负责人表示,对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宣传情况较严重的商品,商场会与生产和经营者沟通,把商品下架并做返厂包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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