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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施议杰赢得“爱视界”商标撤三答辩案

2020年04月13日

具体案情

 

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07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施议杰”(以下称“答辩人”)第14591925号“爱视界 I VISION”商标在第9类“视屏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6年08月07日至2019年08月06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世纪恒程代理答辩人进行答辩,并指导答辩人进行证据搜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20年03月14日发文决定,驳回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4591925号“爱视界 I VISIO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本案中,答辩人提供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资料,包括该注册商标具体使用在产品上、其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各类商标文件等,经过世纪恒程专业人员整理归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爱视界 I VISION”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9类“视屏显示器”商品上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答辩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答辩人第14591925号“1586772641218664.png”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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