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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知产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字号的法律风险

2020年05月08日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大致上可分为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和非突出使用该企业字号两种使用方式,同时也各自对应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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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是指将字号与构成企业名称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或相区别,或者单独使用字号,或者使用特殊的字体、颜色或者大小将字号突出出来等。

 

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如果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字号,则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安徽清风纸业有限公司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徽清风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与涉案注册商标“清风”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其不能陈述“清风”在企业字号中的涵义,并在相同商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清风”商标商誉的故意,一般消费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十分容易对两者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产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故安徽清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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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行为

 

如果仅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未涉及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字号的问题,那么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简称等)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作用时,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禁止其他经营者实施来源混淆行为。

 

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字号为“万乘联合”,被告的字号为“万乘”,二者虽然不完全相同,但“联合”二字是一般性通用词汇,显著性不强,“万乘”才是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字号的核心要素,对识别企业名称起主要作用,因此,两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原告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其在国内开设60多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各地金融机构签订的数十份合作协议和委托合同复印件,各地金融机构颁发的锦旗、奖牌和牌匾等获奖证据照片,由于在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已经形成规模经营效应,可以认定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两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相同,并且被告深圳市万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原告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误导公众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深圳市万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主动查询和避让原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处理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法官一般会从保护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涉案文字历史缘由因素,对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考量,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在商业使用时也有可能会侵害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在注册字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和不攀附他人商誉的商业道德,切勿为了搭便车、傍名牌,将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登记作为企业的字号,借他人的商誉从事经营获取不当利益,此种行为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产品的混淆,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极有可能因此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注:首席知产官独家版权,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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