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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程代理行云新能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0年06月15日

具体详情

2019年05月06日,申请人“行云新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41类注册 “1592205973697307.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09月20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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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02月06日到期,该商标权利人在到期后半年内即2019年09月06日前未进行续展,该商标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阻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恒程点评】


本案中,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但仍需申请人主动通过商标复审程序,使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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