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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鸿蒙商标之争,最高法改判

2024年01月25日

近日,一个申请了十几年的鸿蒙商标纠纷案件迎来反转,最高法宣判维持其注册。



01

纠纷背景


早在2010年,“ 鸿 蒙 HongMeng 鸿蒙 HONGMENG 及图”商标被某自然人井**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 校 ( 教 育 ) 等”服务上


2019年,惠州市*公司对该自然人持有的鸿蒙商标申请“撤三”。井**提供了系列商标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驳回“撤三”申请。惠州市*公司不服决定,对申请提出复审。国家知识产权以井**提供的证据为自制证据,存在瑕疵为由,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


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最后,井**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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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纠纷焦点


权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图像+鸿蒙汉字,在实际使用中添加了“教育”及教育的英文“EDUCATION”字样。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井**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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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终审改判


此案例中涉及的“鸿蒙”相关商标在先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导致商标面临被撤销。最高法综合商标的注册时间、使用情况等因素,裁定维持了争诉商标的注册。


一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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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行政阶段井**提交的主体资料并非对商标的使用,证据中的大量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微信截图和发票均未显示诉争商标。


诉讼阶段井**提交了大量关于部分校区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装修合同、门头招牌、制作合同、票据及百度街景地图、学员收费发票等均未体现有诉争商标,井**提交的书包、塑料覆膜、画纸、校服等学校用品亦未体现诉争商标。


井**提交的网络及媒体的宣传报道,更多是对“鸿蒙教育”相关品牌的介绍与报道,未显示诉争商标的使用。井**提交的部分校区老师的证人证言,因其与井**的特殊隶属关系,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有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综上,井**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就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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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井**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一些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鉴于这些证据多为其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系井**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在指定期限内的商业使用,且其不能说明未在行政程序及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的正当理由,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再审

最高法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此案的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 于第7998354号“鸿蒙 HongMeng 鸿蒙 HONGMENG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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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认为,井** 一 审提交的证据中,印刷确认单、画袋实物照片等显示附图2或“鸿蒙”字样,网络媒体宣传报道中显示附图2。二审补充证据中的公证书为对大众点评网、微信公众号、百度地图照片、优酷网的公证,相关图片中部分显示附图2,部分显示诉争商标。


二审证据中的新闻报道、鸿蒙教育官方网站显示有附图2。经比对,附图2仅增加“教育”二字,与诉争商标基本一致,未改变显著特征上述证据能够与印刷合同、转账记录、学员收费收据等相互印证,证明井**实际从事了相关教育培训等服务。井**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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