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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作品登记

2013年06月28日

文学艺术作品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文学艺术作品登记范围(版权保护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不予登记的文学艺术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登记的必要性与意义: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版权保护)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有如下好处: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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