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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5日
案情要点
商标近似的判定,一般从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来加以考虑。还应当考虑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即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提供者之间的特定联系。
具体案情
2012年03月07日,深圳市数虎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虎图像”)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内部通讯装置;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动画片;电影胶片(已曝光)”商品项目上注册申请的第10584854号“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之所以不被商标局支持,原因就在于:首先,异议人引证在先的注册商标“ ”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均与申请商标“ ”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开,难以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在第7类的“马达及其部件(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不包括车辆用马达);泵;真空泵;离心泵”等商品上,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环节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等方面完全不同,两商标指定的商品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共同使用在市场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申请人及异议人之间的特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