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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果园成功躲过9000万赔偿,只因它做了这件事!

2020年05月18日

炎炎夏日,又到吃瓜的季节,可是听到水果种植的“百果园”把水果超市的“百果园”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更高达9103万元,恒程君没想到这个瓜居然这么昂贵。

 

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

该公司拥有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

百果园1.png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该公司拥有第16061008号、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和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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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方祥麟公司主张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提起标的额高达9103万元的侵权诉讼。

 

原告被告商标对比:

 

百果园3.png 

 

法院审理: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水果销售;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经营电子商务;水果销售及加工等,属于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审判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两者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随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维权成功的关键——第35类商标

根据2019年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根据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1-34类属于商品类商标,35-45属于服务类商标,而第35类商标刚好落在这两者中间位置,隶属服务性商标,其包括9大近似群组及上百个下属小项内容,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商业服务、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

 

百果园4.png

 

第35类商标几乎涉及各行各业,所以该商标又被称为“万能商标”,可见其对企业的重要性。

 

就本文中“百果园”这个案例来说,原告方东方祥麟公司虽在1999年就申请注册“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的第31类“百果园”商标。而被告方深圳百果园公司在2002年才申请注册“特许经营;替他人推销”等的第35类“百果园”商标。

 

1、从申请时间上看,虽被告注册商标的时间比原告晚3年,但原告在市场上并不知名,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方属于侵权。

2、从商标使用角度来看,被告通过招商加盟在全国开了超过3000家加盟门店完全属于第35类商标的合法权,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

 

恒程知识产权认为,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从保护自己的角度,有必要将第35类商标作为防御商标或留以今后使用予以注册。千万不要想着等自己做大做知名了才想着去保护,届时可能将承受巨大的损失和代价。

 

(注: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修改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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