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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0日
2025 年 4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 “创造性” 的修改,引入了一个关键理念 —— 技术特征 “贡献论”。
其核心要义在于:若技术特征对解决技术问题毫无贡献,即便被写入权利要求,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这一修改看似微调,实则对未来新申请撰写的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 “贡献论” 对专利撰写和审查实践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建议。
一、具体修改内容
2025 年 4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四章 6.4 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原文表述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内容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但是,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从修改内容来看,前半部分仅是对原有表述进行了微调,核心要点未变。而后半部分新增了 “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这一关键表述,也就是技术特征 “贡献论”。 二、贡献论与三步法 在专利审查领域,技术特征 “贡献论” 对审查员判定创造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审查员在评定创造性时,首先要精准地区分权利要求中对解决技术问题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特征和无关联的附加特征。其中,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特征是创造性评价的核心要素,而无关联的附加特征则被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这种思路与欧洲专利局(EPO)的 “COMVIK 方法”(即区分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有相似之处。 具体来说,技术特征 “贡献论” 主要作用于 “三步法” 中的步骤(2)。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判断方法的步骤(2)所述:“作为一项原则,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得知某项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确定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来界定区别特征的技术问题。即使说明书未明确指出区别特征在解决技术问题中的具体贡献,只要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便可据此认定。这无疑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人较为有利。 然而,若从技术特征 “贡献论” 的角度审视,若区别特征仅在说明书中声称可解决技术问题,却未说明其在解决技术问题中的具体贡献,那么基于 “贡献论” 的理论,该区别特征有可能不被纳入考量范围。 假设存在一个智能温控杯的技术方案,其包含中空杯体(特征 1)、温度传感器(特征 2)和变色涂层(特征 3),旨在解决如何防止饮用过热水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为一防烫水杯,具备中空杯体和设置于中空杯体顶部的杯盖,杯盖可通过螺纹结构与杯体之间呈密封状态,其技术问题在于避免杯体内的液体烫手。 按照传统 “三步法” 的判断标准,区别特征将被认定为温度传感器(特征 2)和变色涂层(特征 3)。依据传统 “三步法” 逻辑,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仍为防止饮用过热水,并以此作为步骤(3)判断的基础。 但若采用技术特征 “贡献论”,则需先评估温度传感器(特征 2)和变色涂层(特征 3)在解决防止饮用过热水问题时的贡献。倘若说明书未提及温度传感器(特征 2)本身的作用,在判断时只能依赖逻辑推理,此时很有可能认定温度传感器(特征 2)对于解决防止饮用过热水的问题并无贡献。因此,区别特征将仅被认定为变色涂层(特征 3),技术问题为防止饮用过热水,并以此作为步骤(3)判断的基础。 由此可知,在传统 “三步法” 下,区别特征较多,其具有创造性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依据技术特征 “贡献论”,区别特征相对较少,更容易被认定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在技术特征 “贡献论” 下,若想与传统 “三步法” 具有相同的区别特征,就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晰描述温度传感器(特征 2)在解决防止饮用过热水问题时起到的贡献,以及与变色涂层(特征 3)之间的联动关系。例如,说明书中可以描述 “变色涂层与温度传感器之间相互协作,当温度传感器检测到水杯内的水温 > 60℃时,触发变色涂层从蓝色变为红色,形成警示机制”。这样的描述无疑对说明书的撰写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贡献论对后续新申请撰写的启示 (一)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的因果显性化 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部分,应指明具体是哪个技术特征起到了主导作用,哪个特征起到了附加作用,而不是泛泛地说明多个特征的配合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例如,技术方案中保护的是一个净水滤芯组件,其由活性炭层、陶瓷膜层和纳米催化层组成。若说明书中仅记载 “多层复合过滤层显著提升重金属去除率”,这种表达未指明具体哪一层起主导作用,也未说明各层对解决该技术问题的贡献。 倘若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活性炭层和陶瓷膜层,区别特征就是纳米催化层。但由于上述说明方式不清楚纳米催化层是否对解决重金属去除问题提供了足够的贡献,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会以区别特征本身属性来确定,而不再是显著提升重金属去除率。这很容易使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被低估,导致驳回。 但如果在说明书中这样撰写:纳米催化层通过价键结合捕获铅离子,使铅去除率从 75% 提升至 99%(对比例数据见下表):
此时,就可以非常明确地知道每一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的贡献度。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区别技术特征是纳米催化层,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仍然是显著提升重金属去除率,而不会基于区别特征本身属性来定义,不容易使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被低估,从而避免驳回。
(二)多个技术特征涉及共同协作的,需明确技术特征间的联动关系 有些技术方案需要多个技术特征共同协作来解决技术问题。例如,技术方案中保护的是一个高精度焊接方法,其核心特征包括激光视觉定位步骤(特征 V)、关节力矩补偿步骤(特征 T)和焊缝轨迹规划步骤(特征 A),这些步骤共同提升焊接精度。 如果说明书中仅简单记载 “通过视觉定位与运动控制提升焊接精度”,这种表达只提到了特征 V 和特征 A 与解决技术问题的关系,且未具体说明如何提升焊接精度。这将直接导致特征 T 可能被认定为对解决技术问题没有贡献,甚至特征 V 和特征 A 如何对解决技术问题提供贡献也存在被质疑的可能性。在技术特征 “贡献论” 的判断标准下,即使区别特征包括了特征 V、特征 T 和特征 A,都可能因为对解决技术问题的贡献无法衡量和判断,而导致创造性不足。 但如果在说明书中这样撰写:通过激光视觉定位步骤实时采集焊缝偏移数据,根据焊缝偏移数据通过关节力矩补偿步骤来生成纠偏扭矩,基于所述纠偏扭矩来执行焊缝轨迹规划步骤。由于实时采集的焊缝偏移数据反映了当前的焊缝偏移程度,基于焊缝偏移数据生成纠偏扭矩,最后通过纠偏扭矩来对焊缝轨迹规划进行调整,能及时对焊缝偏移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升焊接精度。 此时,特征 V、特征 T 和特征 A 在上述描述中均参与了解决技术问题,各个步骤之间相互配合和支撑,联动关系明确,同时也具体说明了如何提升焊接精度,对技术问题的贡献较为明确,能够更好地支撑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三)技术效果优先采用定量式表达 在技术效果描述层面,一般分为定性式表达和定量式表达两种方式,具体如下表:
在审查员寻找对比文件的过程中,很有可能找到有相同或类似定性式表达的内容。假设技术方案为特征 A + 特征 B,其技术效果是特征 A + 特征 B 能降低指令延迟时长,而审查员找到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中提到了特征 A,也能降低指令延迟时长。此时,区别特征为特征 B,但该区别特征是否对解决该技术问题提供了贡献,以及贡献度就很难衡量和判断,并且有很大概率会基于特征 B 的本身属性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容易导致创造性被低估。
而定量式表达由于给出了明确的数据,例如 “指令处理延迟降至 2ms”,相较定性式表达,不能仅因对比文件中说明的降低指令延迟时长就直接否定特征 B 对该技术问题的贡献度,从而不容易使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被低估。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针对每一特征分别给出对应的技术效果定量性表达,会更不容易使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被低估。
技术特征 “贡献论” 的引入,标志着中国专利审查标准向 “实质创新导向” 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一规则将遏制过往通过技术特征堆叠、拼凑来获取授权的行为,打击 “编写案” 的授权可能性。 同时,也可能导致正常案件因撰写瑕疵而丧失权利。这将倒逼行业在前期更加重视撰写质量,推动中国专利制度朝着高质量、高效益的方向发展。对于代理人而言,深入理解 “贡献论” 的内涵,并在专利撰写过程中积极应对,是提升专利质量和授权成功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