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14年09月04日

    我国的专利保护采用司法和行政并行运作方式,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专利保护实践来看,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维权成本低、处理速度快等特点,相对于周期长、成本高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更具优势。但由于行政救济力度不足,尚难以达到有效制止侵权的目的,不能更好地满足专利权人的维权需求。笔者认为,通过此次新一轮的专利法修改,应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现阶段专利行政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专利管理机构的权限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资料等措施,对于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并未规定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使得专利行政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面对专利侵权案件,显现出执法手段明显不足的问题。

  其次是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遏止和震慑作用。同时,这也是影响专利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者是地方专利管理机构的配置不完善。我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尚在逐步建立健全过程中,存在因编制限制而导致的人员不足等现象,制约了执法能力的提升。目前,根据规定,只有设区的市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才有专利行政执法权,由此显现出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节节攀升,相关领域发生专利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因此,出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虑,笔者提出以下关于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的立法建议:

  一是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对专利保护的需求,需要在立法上赋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权限,增加更有力的执法手段,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伴随着专利行政案件数量的增加,可以试行将专利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区县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利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
  二是明确“假冒专利”的范围。专利法修改草案加大了对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那么对于什么是“假冒专利”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不能将仅仅是在专利失效后产品或包装上还保留专利标识的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混为一谈、一并处理。区分对待,才可体现执法的公正与权威。
  三是明确“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认定标准。专利法修改草案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案件处理时,既可在调查时“查封或者扣押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也可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并处以罚款。如何认定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案件,不宜放得太宽。此外,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力,应该要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权利人申请并且提供等值担保的情况下,根据案情需要,才能“查封或者扣押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应该说,此次的专利法修改草案,肯定了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地位,专利行政执法要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还要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知识产权报 作者 曾旻辉)

7*12

小时在线客服

10m

快速响应

多对1

专业服务

99%

问题解决率

关注我们

恒程创新服务

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

广东泰兆律所

首席知产官

恒程创新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7164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