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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PH:中日PPH的浅析

2014年09月04日

    PPH 即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全称为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利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 包括常规PPH和PCT-PPH。

  常规PPH:后续申请受理局使用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审查单位的工作结果。常规PPH可应用于巴黎公约路径和PCT 路径的申请中。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路径的专利申请,当申请人从首次申请受理局收到在先申请的可授权意见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PCT路径的专利申请,当PCT国际申请进入多个国家(包括国家A和国家B)时,基于同一个PCT国际申请,申请人从其中一个国家A收到该PCT申请在该国家A阶段的可授权意见时,可以向另一个国家B对该PCT申请在该国家B阶段申请加快审查。

  PCT-PPH:后续申请受理局使用来自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即当申请人从特定的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SA/IPEA)收到肯定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WO/IPER),指出其PCT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请求有关专利局对对应国家阶段申请加快审查。

 PPH快速审查具有以下特点:(1)及时性,申请得到优先处理。以2010 年7月到12月为例,自PPH请求到一通的平均时间美国仅需6.7个月,日本仅需2个月。(2)成本: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次数减少。截至2010年7月底,美国专利商标局PPH结案平均发出通知书数量为1.7,非PPH结案平均发出通知书数量为2.7,PPH 结案通知书数量明显低于非PPH。(3)授权率:提高审查结果的可预见性。截至2010年7月底,美国专利商标局PPH专利授权率为95%,非PPH专利授权率为44%,可见,PPH的授权率明显高于非PPH,授权成功率更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日本特许厅关于专利审查合作意向的联合声明》,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11年11月1日启动。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日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日本特许厅(J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JPO提出PPH 请求。

 对于提出PPH的要求:
  1.提出的日本申请要与中国申请有一定的关系,例如,依据巴黎公约要求中国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PCT国家阶段申请、依据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且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2.在中国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3.JPO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SIPO认定的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4.申请人在提出PPH时该JPO申请必须已经公布。
  5.申请人在提出PPH时该JPO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6.申请人在提出PPH时JPO尚未针对该申请发出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向日本提出PPH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SIPO就对应申请做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译文。
  2.SIPO认为具有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3.SIPO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
  4.权利要求对应表。

  JPO在收到PPH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做出申请是否被给予PPH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决定。如果JPO批准PPH请求,申请被给予PPH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JPO将给予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存在的缺陷。

  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并且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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