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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逆袭成功跨国公司发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6-07-11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国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深圳市冠智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被告”)Mdaemon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该案由原告批量发起,在中国境内诸多法院提起过批量性的维权诉讼,且大部分案件原告都取得了胜诉。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及广东恒程律师所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专业评判、认真分析,认为该案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等,并制订了多个诉讼策略进行抗辩。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采纳了我方诉讼代理人的抗辩意见,我方诉讼抗辩再次成功,维护了被告正当权益,保障了客户合法利益,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与赞赏。

      案情简介

      原告称“MDAEMON”是用于电子邮件应用的计算机邮件服务器软件,其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其通过远程计算机检索方式Telnet命令进行检测,认定被告侵害其Mdaemon软件著作权,遂于2014年2月13日在深圳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原被告二审激烈的抗辩,二审法院采纳了世纪恒程及我方律所的意见,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与侵害传统著作权纠纷相比,本案虽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仍要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被上诉人采用的Telnet取证方式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具备确定和唯一性,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的事实等因素,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因此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律师点评

      1、此案系侵权之诉,非违约之诉,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在其是否享有权利及是否存在侵权等方面负有举证责任。

      2、此案原告提交的权利证据无法在技术层面比对软件著作权载体与所谓的被控侵权软件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原告提取侵权证据的过程存在瑕疵,其获取到的域名并非被告,而系案外人,同时,以Telnet方式进行远程取证,不具备确定性与唯一性,致使法院认为原告未完成举证义务。

      附二审(终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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