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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航程旅行社有限公司驳回复审案件

2014-05-30


     近日,世纪恒程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由世纪恒程代理的深圳市金航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深圳市金航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程)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总部设于深圳的知名旅行社,主要经营品质旅游、精品旅游、深度旅游、高端旅游,同时也经营常规国内旅游、代订酒店、代订机票、自由行等。其经营方式是产品线路统一、价格服务统一、宣传策划统一、出团操作统一,以优秀的品质和信誉,为游客提供稳定、可靠、尽善尽美的服务。
     金航程于2011年5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运送旅客;船舶经纪;游艇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包裹投递;旅行陪伴;安排游览;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上注册使用第8822029 号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
  此后,商标局认为该驳回商标与张某某430911198208035419在类似商标上已注册的第7818635号“茱莉寇儿JOLIEQUE”商标近似,以该商标图形过于复杂,缺乏应有的显著性,驳回金航程第ZC8822029BH1 号商标的注册申请。
金航程对驳回决定不服,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贵委会依法撤销商标局第ZC8822029BH1 号的驳回决定。世纪恒程在认真结合驳回引证商标与案卷材料的比对分析后,提出了如下代理观点::驳回商标图形清晰直观,构思巧妙,独具创意,本身即具备显著特性,而且通过使用其显著性已得到进一步增强,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应予以第8822029号商标在“运送旅客;船舶经纪;游艇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车辆租赁;包裹投递;旅行陪伴;安排游览;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上的注册。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中,审查员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缺乏显著特征即“图形过于复杂”,驳回申请人第8822029 号商标的注册,缺乏依据.
     第二、 驳回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本身即具备显著特性。
     第三、 驳回商标通过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便于识别,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四、 依据现行《商标审查标准》,存在较驳回商标图形更复杂的图形核准注册的先例,为维护商标审查的公正统一,驳回商标亦理应给予注册。
  综上所述,世纪恒程律师团认为驳回商标图形便于识别,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法律法规之规定,恳请商评委惠予撤销商标局第ZC8822029BH1 号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在所有指定服务项目上使用第8822029 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认同和采纳了世纪恒程的上述理念和主张,认定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驳回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与其他在先商标的混淆,符合商标法律法规之规定,系决定:第ZC8822029BH1号商标获准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已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世纪恒程代理律师深刻、准确把握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情形的判断标准,针对案情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围绕该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本案中的专业工作得到金航程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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