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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 | 药品专利的特殊保护

2021-08-05

1.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占用的时间,可以请求期限补偿,不超过五年。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新增)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专利衔接: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产生专利纠纷的,可以诉诸法院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作出是否暂停批准上市的决定。


第七十六条 (新增)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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