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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程创新代理“上海犇德管业有限公司”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1-10-21

具体详情:

2020年09月16日,申请人“上海犇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类“图片1.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1年02月20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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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恒程创新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在理由书中,申请人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8684号“犇牛BEN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外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7248号“犇牛BEN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两商标构成文字构成相同的情形下,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看起来有点复杂绕口,可以简单梳理为两点。一,引证商标1被提“撤三”,待审查时已经无效,不再构成在先阻碍;二,引证商标2在部分商品上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二者形成区分。


以上,本案给我们一个启示,很多情况下,商标驳回的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确实已经构成了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种情况下,在复审理由书中强行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驳回复审几乎不能成功,但如果能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程序,通过排除在先阻碍商标的方式获得申请商标的成功注册概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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