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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湖南美食流赢得商标异议申请案件

2021-12-24

2020年04月08日,“长沙浩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0 “美食流 ”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湖南美食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01.png

                                       (注册号:45262301)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上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3.png”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上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4.png”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加之双方同处一地,如予以并存使用不利于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予以区分,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45262301号 “4.png”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分析:

本案审查的重点:“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抄袭模仿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

针对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抄袭模仿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中文“美食流”并非日常用语及固定词汇,该词语是异议人以自己的主观意识独立创作的,属于臆造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 3.png”申请时间为2018年07月04日,被异议商标“4.png”申请日期为2020年04月08日,明显被异议商标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同处湖南省长沙市,被异议人极有可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接触过引证商标“5.png”;而根据每个人主观意识及思维模式,对于同一件事或一个事物的看法及想法都千奇百怪,所以被异议人创造出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5.png”商标不可能属于巧合,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是抄袭模仿异议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45262301号 “4.png”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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