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案例 > 恒程创新代理盈鑫饮品赢得“鹿作の茶”商标异议答辩案
恒程创新代理盈鑫饮品赢得“鹿作の茶”商标异议答辩案

2021-12-17

具体案情:

2020年02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盈鑫饮品店”(以下简称:答辩人)委托恒程创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43类“06.png”商标,经审查,2020年07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申请人第43类“06.png”商标提出异议。恒程创新受答辩人委托提交了异议答辩理由书。

 

异议人主要理由有: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两枚引证商标“07.png”(申请号:20139982)、“08.png”(申请号:38393990)构成了类似相同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2.答辩人主观恶意明显,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最后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中,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的混淆与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44275756号“鹿作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06.pn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07.png”,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近似,但最终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为了探究原因,我在对方的异议理由书中发现了值得商榷的内容。


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异议人适用的是《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条第一款第3目: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的字数和差异并不符合上述近似标准的判断,如果我来写这个异议申请,我会适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条第一款第16目: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从完整包含的角度来写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还需要另外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书中并没有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内容),根据网络简单搜索,瑞幸咖啡的小鹿茶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证据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启示,面对这类成功、失败两可的案件,如果能通过一个更好的角度来切入或许能得到有利的结果。

7*12

小时在线客服

10m

快速响应

多对1

专业服务

99%

问题解决率

关注我们

恒程创新服务

恒程汇

广东泰兆律所

首席知产官

恒程创新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7164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