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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程创新代理奇登卫浴赢得“奇登”商标撤三答辩案

2021-12-10

具体案情:

申请人“新疆华东海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3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奇登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第7650046号“奇登”商标在第21类“1.厨房容器;2.陶器;3.清洁器具(手工操作);4.化妆用具;5.刷子”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21年07月16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8年04月13日至2021年04月12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恒程创新代理答辩人进行答辩,并指导答辩人进行证据搜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21年11月25日发文决定,驳回新疆华东海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7650046号“奇登 ”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大多数客户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并不明确,本案中,客户前期的证据少了产品的实物图,销售合同、发票存在遗漏或者金额对不上等问题。让客户补充证据之后,经过代理人的整理归类,在“水槽、化妆镜、马桶刷”产品上形成了实物图、销售合同、发票的完整证据链,虽然没有“陶器”产品或者其他的宣传证据,但是最终商标局依然认可了答辩人对撤销商品的真实使用,商标不予撤销,依旧有效。

可见,在撤三答辩的审查中,只要有真实的使用证据,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其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宽,所以对于有使用的商标,建议客户积极答辩,有较大的成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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