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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程创新代理宇航智造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2-02-10

具体详情:

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深圳市宇航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恒程创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1类注册0.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1年04月21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理由:该申请人营业执照含有商标代理,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且代理机构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恒程创新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无论是主营业务还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未包含有“商标代理”相关服务,理应获准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商标代理相关业务。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可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商标的审查除了在先商标的近似审查之外还有很多禁止性条款的审查,比较常见的有《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还有就是本案中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第二,审查员也可能犯错,本案中,申请商标因《商标法》第十九条被驳回,但申请人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知识产权代理相关的服务,碰到审查员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该积极通过复审等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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