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案例 > 恒程创新代理安竹科技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恒程创新代理安竹科技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2-02-18

2020年12月16日,申请人“井冈山安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恒程创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52209030号第19类注册 “3.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1年12月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4.png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恒程创新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图形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设计,并且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已取得较高显著性,完全符合《商标法》相关之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不致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恒程创新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款第三项第4条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因图形部分与各引证商标图形近似而整体驳回,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对于文字与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是最主要的识别部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各组合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存在较大差别;对于一件商标,人们的第一反应是呼叫,在呼叫部分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互享联想起来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故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一般公众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不致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7*12

小时在线客服

10m

快速响应

多对1

专业服务

99%

问题解决率

关注我们

恒程创新服务

恒程汇

广东泰兆律所

首席知产官

恒程创新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7164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