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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爱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蓬某商贸部(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2-11-29


(1)案情描述

原告系专利号:ZL2017303796**.6,名称为“电动指甲刀(iM011-G1)”的专利权人,2017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6月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侵权产品,该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采用了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特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2)思路分析和案件结果

爱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进行积极维权行动,及时检索侵权信息,世纪恒程战略合作律师团队迅速进行维权。首先针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进行侵权风险规避设计,做公证保全证据。当前庭审审理终结,2022年9月20日收到判决书,获得胜诉。



(3)判决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341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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