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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挽回经济损失,恒程助力全国知名服装品牌维权取得胜诉

2024-03-01

原告:全国某知名服装品牌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审理机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而服装款号不仅是生产厂商和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通过检索款号定位到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被告利用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这种特殊对应关系,将通过款号搜索原告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类似款式的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

PART.1

原告是中国“快奢时尚”服装代表性品牌之一,颠覆和改变了传统快时尚的原创性不足、品质不好、不够环保的3个核心痛点,提供了更具创造性的设计、更好的品质和可持续性的时尚,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时尚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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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第25类上注册了包括但不限于第579951**号、第524877**号、第33054**号、第579753**号、第579853**号、第164657**号、第108201**号等注册商标。

被告周某在淘宝平台开设“PY**品牌店”,大量销售与原告货号、名称标注、款式相似的服装。


争议焦点

PART.2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对案涉商品的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尽管就某一具体的服装款式或款号而言,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款式为其独创或其具有某种专有权利,但就服装而言,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

而服装款号不仅是生产厂商和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通过检索款号定位到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被告利用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这种特殊对应关系,在所售服装的设计、材料的选择、做工和细节的处理等方面选用原告的成果并在进货时没有审查服装的相关设计权属证据材料,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款式上直接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款号。

被告将与原告相同的款号使用在与被告相同或类似款式的服装上,将通过款号搜索原告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类似款式的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被告提供的消费者在淘宝平台的聊天记录截图也印证了前述观点。

该行为明显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已经对原告的商品构成实质性的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被告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原告具有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找到特定款式的商品,其利用原告服装款式和款号之间的对应关系,侵占原告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主观上具有恶意。


典型意义

PART.3

作为快时尚类的头部企业,原告在众多年轻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这份成功难免招致各种眼红者的模仿甚至抄袭。国内电商行业的崛起和不断发展,也给仿冒者提供了绝佳的伪装机会。

为了规避商标侵权,他们选择抄袭款式,并通过使用与正品相同的货号和名称、标识等将那些通过款号搜索原告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少消费者发现货不对版后却难以维权,这也间接影响到了品牌的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违反诚信原则利用他人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该判决不仅给抄袭款式、货号的那些心存侥幸的侵权者以沉重一击,为服装行业维权打开了新的思路,也可以作为其它服装同行维权的典型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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