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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比较研究

2014年06月30日


       随着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发达国家积极从事的专利技术国际转移,专利申请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在我国,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量比过去有较大程度的增长。因此,对急需在相关国家实现技术布局和商业目的的申请人而言,如何加快专利的审查一直是迫切的现实需求。在下文中笔者将主要从加快审查的必要性、中美两国现行主要加快程序和程序比较角度对中美两国的专利审查加快程序进行阐述

一、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的必要性

(1)解决案件审查积压
      目前,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专利申请量均非常庞大,而由于审查资源的有限性,因此案件审查存在严重积压(我国通过近年来的有效审查队伍建设目前已经大幅改善)。以美国为例,截止2013年10月,美国专利局仍然有608,456件专利申请被滞后积压审查2。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最新统计,目前从美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需要21.9个月,整个专利审批的周期平均为32.4个月,大量的积案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积极性和对审查制度的质疑。

(2)有利于加强对专利持有人的保护
      专利申请本身并不能赋予申请人以强制性权利。专利公开只能给申请人以临时保护,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公开至授权期间的侵权行为获得合理的赔偿。但是,该临时保护的权利不能强制实施直至申请授权。一旦发生侵权,并且这种侵权行为有扩大的趋势,权利人并不能依靠一个不确定的权利去主张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因此,所谓临时保护并不能带来实际的保护效力。如果授权的周期拉得过长,势必会使得权利人损失扩大,甚至失去最佳的市场机会。

(3)有益于专利持有人的全球市场开拓
       从全球专利的布局角度,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出口过程中市场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和针对中国企业频发发起的337调查增加,国内申请人开始注意并加大全球专利申请和专利布局。出于商业上的原因,尽快在国内和在例如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强国尽快获权能够获得例如专利许可谈判、商业销售谈判中的有利筹码。

二、中国现行审查加快程序介绍
      我国对专利审查实行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过18个月的保密期之后适时公开。目前,我国现行可以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主要有下面的三种方式。

(1) 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提前公开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请求提前公布,并且这种请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专利局在收到请求之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尽快公布该申请。这样做可以不经过18个月保密期而很快进入公开和进入后续实审程序。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该程序是一柄双刃剑,18个月的保密期对很多发明专利申请来说是有必要的。例如,部分发明申请在提交时并不完善,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增加内容,那么可以用优先权的方式在保密期内撤回在先申请,而以新的更完善的版本提交并保留在先申请的日期,这就非常类似于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既保证了申请的质量,又对部分技术方案保证不丧失新颖性部分可以获得更早的优先权日期。再如,申请人有针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时机,对于发明专利,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明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就提请提前公开并请求进入实质审查,使得这两次修改在时间上都非常紧而实质上没有太大的意义。

(2)通过行政特批加快审查
      在我国对于特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有条件地获得提前审查。根据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6,可以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申请进行加快处理。申请提前审查的条件为:发明专利申请限于已经公开、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的申请;请求提前审查的理由限于下列之一:
      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此外,明确排除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根据该程序,申请人首先需要向各所属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提前审查的请示函,获得当地知识产权局批准后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背景材料(即检索报告),其他有关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被他人仿制等的证明材料,并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
      目前SIPO对加快审查案件数量有限,加速指标较少(部分学术协会也存在少量加速请求指标),管理办法中对具体操作规范也存在不明确与不透明的问题。
     自1999年试行发明专利加快审查以来,详细管理办法一直未面向社会完全公开。一方面,申请人希望将加快审查的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化。另一方面,由于各省的申请指标和申请条件存在差异,地方知识产权局也存在执行实施的主观差异性和随意性7。此外,我国对实用新型也存在类似加快审查的特殊行政审批通道,但并未正式对外公布和实施。

(3)PPH途径
       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以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快协议国之间专利审查的程序性机制。具体来说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力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SF)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在这种机制下,当首次申请或较早审查的一国专利局决定授予某项专利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另一加入PPH的专利局的相应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就会进入这种加快审查机制内。
      需要明确的是,PPH并非是各国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而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专利法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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